那一年,他们十六七岁,正是对未来充满憧憬的年纪,他们本该在校园里读书,与铁窗生活遥不可及。然而,9个在校初中生,放弃了这样的美好生活,走上了抢劫的犯罪道路。一次次的侥幸得手,让他们变得越来越疯狂,不但抢走手机、现金等财物,还对受害人实施殴打,造成了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疯狂的结果,是9人分别被判处10年到1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走上歧途
第一次侥幸得手,4天后再度作案
苏某,1996年3月出生,2013年6月25日被刑拘;符某,1997年12月出生,2013年6月4日被刑拘;蓝某,1997年4月出生,2013年6月5日被刑拘;董某,1996年1月出生,2013年6月25日被刑拘;林某,1996年11月出生,2014年2月20日被逮捕;王某,1997年4月出生,2013年6月4日被刑拘;蓝某某,1997年12月出生,2013年8月15日被逮捕;苏某某,1999年2月出生,2013年6月4日被刑拘;黄某,1997年7月出生,2013年6月被刑拘。
案发时,他们还是在校初中生,都未满18岁。
2013年1月13日22时,董某、林某、苏某、符某、蓝某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来到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天堂村万福路。他们看见被害人小王独自行走在路上,便萌发了抢劫的念头。一行人冲上去,对小王拳打脚踢,并抢走一部诺基亚5233手机及人民币200多元,后一同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682元。这是他们的第一次抢劫,也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开始。
距离第一次抢劫4天后,董某、林某、苏某、符某、王某、蓝某某、黄某、蓝某等人骑着四辆摩托车又来到万福路附近,看见边走边打电话的小陈,他们便决定抢劫这部手机。董某等人先把摩托车停在小陈后方大概10米处,接着,董某、林某等3人冲上去对小陈实施殴打,并抢得一部三星手机,后一同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1232元。
愈演愈烈
疯狂抢劫殴打受害人,致一人重伤
经过前两次作案之后,9个年轻人的行为越来越疯狂。
2013年2月某日22时许,董某、林某、苏某、符某、王某、蓝某某、黄某、蓝某、苏某某等人在英州镇英赤路抢劫被害人小郑手机一部。
2013年4月15日21时许,董某、林某及另一名男子酒后来到陵水县民族中学学校篮球场玩耍。董某看见小黄在篮球场角落的石凳上用手机听音乐,随后带着林某上前殴打小黄,并抢走手机。经鉴定,小黄身体所受伤为轻微伤,被抢手机价格为314元。
2013年4月16日22时许,苏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董某和林某来到英州镇,看见被害人小李正靠着楼房的围墙处用手机打电话。苏某等人便决定抢劫。殴打完小李后,他们拿走了小李的手机。经鉴定,小李身体所受伤为轻微伤。
之后,苏某、董某、林某又来到英州镇天堂村万福路。他们看见小朱和小冯在路上行走,便停车追打实施抢劫。小冯逃脱后,小朱被董某用木棍击中头部不能动弹,董某等三人捡起被害人掉在地上的一部手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小朱身体所受伤为重伤,七级伤残。
疯狂的结果,只会是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2013年6月3日16时,民警在英州镇军田中学门口将王某抓获;同日,在符某家将符某和苏某某抓获;2013年6月4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蓝某的家里将其抓获;2013年6月24日16日,民警在董某的家里将其抓获,并根据董某提供的线索,在陵水椰林镇云海洗车场将苏某抓获;2013年6月26日17时30分,民警在陵水县民族中学将黄某抓获;2013年8月14日16时,民警在蓝某某的家里将其抓获。2014年2月20日,林某到陵水县公安局投案。
身陷囹圄
分别被判10年至1年7个月不等刑期
陵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林某参与抢劫6次,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98元;苏某参与抢劫5次,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84元;董某、林某、苏某三人属多次抢劫,且在一次抢劫中致一人重伤。符某、蓝某共参与抢劫3次,属多次抢劫,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3584元。王某、蓝某、黄某共参与抢劫2次,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02元。苏某某参与抢劫一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470元。
2014年12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董某、林某、苏某、符某、王某、蓝某某、黄某、蓝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到九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较或减轻处罚。故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林某、苏某、符某、王某、蓝某某、黄某、蓝某、苏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年、8年7个月、6年、6年、3年10个月、3年6个月、3年6个月、1年7个月。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某、符某、蓝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董某、林某、王某、蓝某某、黄某、苏某某服判,不上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5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省一中院认为,上诉人苏某、符某、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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