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任何行医证件,吴某瑜与人合租一间门面开黑诊所,且一经营就是十多年之久。2013年,患者王某在该诊所输完点滴后休克死亡。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吴某瑜因非法行医罪获刑10年。法院同时认为,海口市供销合作社作为诊所的房屋出租人,未尽监督管理义务,也需对此案20%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到黑诊所就诊 输完点滴后死亡
开诊所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自1999年开始,未取得任何证件的吴某瑜与案外人吴某安共同合租海口市供销合作社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新村房屋经营诊所。诊所内,两人各自进行诊疗活动,吴某瑜对一般感冒和慢性病的患者进行诊疗,吴某安则经营中医保健理疗。自2011年开始,由吴某安与供销社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每人每月分担租金1100元。
2013年11月18日11时许,患者王某因身体不适到吴某瑜开设的诊所就诊,吴某瑜对王某进行简单询问后,便对王某进行点滴注射。但输液几分钟后王某就出现身体不适,脸色苍白,吴某瑜立即停止输液,对王某进行皮下注射盐酸肾上激素,按其人中、合谷等穴位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王某进行抢救,但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一审判决丈夫、供销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9月2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法医鉴定中心已认定王某系药物点滴后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吴某瑜的非法行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吴某瑜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该房产的所有人,供销联社在出租该房屋时有审查承租人在该场所经营活动的资质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供销联社明知吴某瑜非法行医行为,但在履行租赁合同中采取放任态度,变相将房产出租给吴某瑜经营非法诊所,供销联社在房屋出租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瑜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吴某瑜和其丈夫高某向李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9385.5元;供销联社在吴某瑜、高某未能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向李某(受害人王某妻子)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改判供销社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吴某瑜、高某、供销联社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便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由于吴某瑜已被判刑入狱,其非法行医的收入及夫妻共有财产已由其丈夫高某接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审判决高某对吴某瑜的侵权之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供销联社作为房屋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给吴某瑜作为诊所使用10多年期间,应当预见吴某瑜非法行医可能导致的后果,但供销联社既未查验相关行医证照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阻止,未尽到其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义务。但即使供销联社对吴某瑜非法行医导致王某死亡的后果也具有过错,但其的单方过错不足以引发王某死亡的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酌情确定供销联社应在吴某瑜、高某赔偿金额的20%即93877.1元范围内对其未尽到相应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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