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9日消息(记者林菲)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原副处长郑青,因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8万元和3千元购物卡,近日,终审获刑有期徒刑十年。
郑青于2005年7月被任命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并负责该站的全面工作,2007年至2013年2月任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案发前,为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正科级)。
2006年以来,包工头李某武承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方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郑青的关照,李某武于2007年8月的一天送给郑青2万元的好处费。2013年9月12日,郑青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这2万元退还给李某武。2008年至2011年间,包工头陈某林多次承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方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郑青的关照,陈某林先后三次送给郑青好处费共计4万元和3千元的购物卡。2005年包工头陈某华承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方的文多至谭文的农村公路,为感谢郑青在该工程中提供的帮助,2008年春节前陈某华送给郑青好处费5万元。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郑青因为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让陈某华出具一张收到人民币3.5万元的收条,并让其将收条的日期写为2009年8月3日,但并没有将这5万元退还给陈某华。
2006年至2013年期间,郑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万元和3千元购物卡。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郑青曾几次将贿款退回当事人,也曾以郑成的名义将5万元贿赂款存入海口市纪委的廉政账户上,但也改变不了受贿的事实。原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青有期徒刑十年。
郑青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郑青认为自己主动退还和上交受贿款,请求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海口中院经查,郑青供认自己是因为海口市交通局原局长案发,担心收受好处费的行为暴露,才退还和上交受贿款,故郑青退还和上交受贿款的行为不影响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因此,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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