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陶某华以公开他人不雅视频相要挟,结伙敲诈勒索钱财共计112.8万元。11月23日,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昌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陶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年初,陶某华与陈某梅(另案处理)共谋敲诈勒索赵某。陈某梅将赵某约至昌江县石碌镇某宾馆开房,并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摄影设备偷拍下了其与赵某的不雅视频,然后将该视频保存在两张手机内存卡上交给陶某华。陶某华拿到内存卡后将其中一张放在烟盒内交给赵某,并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赵某与其妻子要钱,否则将视频公开。
赵某因害怕工作及家庭受到影响,于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分别向陶某华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28次共计112.8万元。陶某华在取得钱款后,分8万元给陈某梅,并用32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自用。
昌江法院认为,陶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他人不雅视频相要挟,结伙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1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陶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昌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判令随案移送的轿车发还赵某,继续追缴陶某华违法所得807729元。
宣判后,陶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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