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徐同文
●原任职务:齐鲁工业大学党委书记
●涉案罪名:受贿罪、贪污罪
●判决结果:10月27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法院对其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人民币。
●犯罪事实:2000年至2014年4月,徐同文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妻秦桂芳(另案处理)、特定关系人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423万余元。2009年5月,徐同文还虚列支出,套取科研经费1.4万余元占为己有。
从2000年开始,我先后担任临沂师范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书记。在我的领导下,这两所高校得到进一步发展,分别更名为临沂大学和齐鲁工业大学。与此同时,我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承担了多项国家经济课题和高教研究课题,成为博士生导师、省突出贡献专家,并被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和山东省委党校等机构聘为兼职教授。后来,我却利用这些地位、权力和影响,以权谋私,走上了贪污、受贿道路。
我年轻的时候,也曾多年坚持不懈地探索、拼搏,取得了较多成果。但是,当高校领导一段时间后,我开始追求个人私利,把财产、金钱、个人享乐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2003年前后,在筹建临沂大学期间,每当为学校筹集到一笔建设经费,我就会从内心感到很有成就感。可到了2012年之后,每当听到有人给家里送钱,我才会从心里感到很有成就感。可以说,贪欲、追求个人私利导致我逐步走向犯罪深渊。
作为一名大学教授,我本应有依法治校、守法做人的基本素质修养,可我常以各种借口忽视法律纪律的学习,长期不学法,使自己成了实际上的“法盲”。比如,我曾长时间认为收受购物卡不是受贿,一次收受钱物不到1万元不是犯罪等。这些可怕又可笑的错误认识,致使我从收小钱不拒到什么都收、谁的钱都要。
造成今天的恶果,还有两个原因。首先,我有两次个人贪欲高峰期。一次是2010年前后,自己奋斗了10年的临沂大学更名成功在即,在价值观蜕变的背景下,我感到自己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于是连续收受了他人贿送的购房及装修款。第二次是2013年前后,山东轻工业学院多次受挫后,经过近10年的努力,终于一举更名为齐鲁工业大学。我觉得自己功成名就,希望有更多的人对自己有所“表示”,这期间我接受了不少调专业学生家长和希望晋升职级职工的钱物。其次,我的妻子早前就以我的地位、影响收受他人财物,我曾批评过她。但在这期间,我对她收受财物的行为听之任之,实际上起到了纵容作用,致使她在利用我的职权、地位谋取私利的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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