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彩琼、李美英、聂群英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和二年,并对三被告人用于犯罪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后,被告人黄彩琼、聂群英到贺州市公会镇、大平乡、水口镇各村,以挨家挨户向村民发放祷告书及宣传资料的方式发展信徒。2014年2月,被告人李美英和张全英(另案处理)跟黄彩琼到贺州市公会镇等地传播“主神教”,受黄彩琼管理。黄彩琼、李美英、聂群英等人还在公会镇瑞昌村将村民赖宏柱家发展成为“主神教”的接待家庭,多次召集村民集会并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最终导致信徒吴仕锦的两个女儿吴某凤、吴某群(均系未成年人)辍学并失联数月。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黄彩琼、李美英曾因传播“主神教”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国家已把“主神教”作为邪教组织予以取缔、打击,且被告人黄彩琼、李美英曾因传播邪教受过行政处罚,三被告人仍然对邪教进行组织、传播,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宣判后,三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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