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小伙子在如厕时,出租屋中的蹲便器忽然发生爆裂,小伙左脚当场陷入蹲便器致跟腱断裂流血不止。小伙认为,房东没有及时维修好坐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房东则提出,蹲便器本来就有裂缝,小伙继续使用则属于其自己疏忽。昨日,记者从南海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房东有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一审判决房东赔偿1万余元。
租客:“厕裂”割伤左脚
来自湖南的唐女士自2007年3月起就在南海罗村租下一间房子,由于房东潘伯已年过七旬,他平时就委托朋友曹先生来处理房屋出租的相关事宜。
唐女士表示,今年春节前,出租屋厕所蹲便器因老化出现裂缝,她要求房东进行维修或更换,但房东不予理睬。4月16日,唐女士19岁的儿子小民在厕所如厕时,蹲便器突然裂开,导致小民的左脚陷入蹲便器并流血不止。唐女士赶紧把小民送往罗村医院治疗,结果被诊断为被瓷器割伤致左跟腱断裂,需要住院。小民住院7天后出院,继续门诊治疗,医嘱休息两个月。事发一个多星期后,曹先生请人到出租屋更换了已裂的蹲便器。
因协商无果,小民一纸诉状把房东潘伯和曹先生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共2万余元。
两被告辩称,小民的陈述属单方陈述,不足采信。唐女士从未告知过两被告房屋蹲便器已经出现裂缝,还一直使用该厕所,也没有对小民使用厕所蹲便器提出足够警示和告知义务。而小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使用有裂缝的蹲便器可能导致的风险,仍继续使用,属于自己的疏忽。
庭上,原、被告均确认潘伯是涉诉房屋的出租人,其指定曹先生处理涉诉房屋出租的相关事宜。
法院:房东有维修义务
经审理,南海法院认定小民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其在涉诉房屋因蹲便器裂开而受伤,并采信小民提出的承租方已于今年春节前要求两被告前来维修或更换涉诉房屋蹲便器的陈述。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本案中,潘伯作为涉诉房屋的出租人,应负有对涉诉房屋蹲便器的维修义务,该义务不以承租人的主动提出为前提,即出租人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因此,潘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曹先生并非涉诉房屋的出租人,无须承担责任。经核算,法院一审判决潘伯应向小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共1万余元。
罗村法庭副庭长宋国俊提醒,房东对租赁的房屋及屋内固定装置负有修缮义务,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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