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爱车加完油后忘记拔掉油枪便启动汽车前行,油枪回弹砸伤罗先生头部。罗先生是彝族,他称按照民俗习惯,血光之灾后要请毕摩(彝族法师)杀牛作法,因此起诉李某,索赔包括5000元法事费等共计2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生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其诉求,罗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该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罗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彝族请毕摩的相关书籍并申请了具有专业知识的中央民族大学两位教授出庭作证,介绍彝族请毕摩做法事的相关知识。
□事件
油枪弹出砸晕彝族小伙
据罗先生介绍,事发是在今年4月13日下午4时左右,当时,他正骑着摩托车在机场辅路行驶,看着油箱的油量不多了,便驶入机场辅路中北孚星加油站准备加油。
按照规定,给摩托车加油需要出示行驶证、身份证等,还需要给车辆登记。罗先生将摩托车熄火后,站在加油机旁准备出示证件。突然传来“砰”的一声闷响,罗先生感觉头部被狠狠地砸了一下,瞬时晕倒。
原来,罗先生身后的一辆汽车,在未拔出加油枪的情况下,便启动汽车离开加油站,导致油枪被拉扯后弹了回来,正好砸在罗先生头部。
驾车的是李某,他对记者说,事发后,他陪同罗先生去望京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罗先生头部缝了四针。后经交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全责,罗先生和加油站没有责任。后经调解,李某只愿赔偿1000元。
□诉讼
按习俗索赔做法事费用
罗先生是彝族,他称,由于自己头部受伤,并且当场鲜血直流,依照彝族习俗必须杀牛请毕摩念经消灾。他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罗先生做法事所需的5000元及相关费用等共2万元。
在一审庭审中,李某认为,罗先生受伤后自己出了医疗费,并且罗先生的伤情达不到伤残级别,自己最多只能赔偿1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次事故并非交通事故,罗先生此次的起诉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并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罗先生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罗先生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二审
当庭放监控未见加油员
昨日,此案在市三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罗先生一方向法院提交了事发时加油站的监控视频。
视频显示,身穿黑白夹克、戴鸭舌帽的罗先生正在加油机旁2米远的地方准备证件,在罗先生身后,停放着一辆白色大众轿车,油箱上挂着加油枪。
数秒后,李某从加油站交费处走来,径直坐进驾驶位。不到半分钟的时间,李某驾车缓慢向前行驶,当时加油枪并未取下。随着汽车向前移动,加油枪被拉出弹向加油机,枪头砸在了罗先生的头部。罗先生在被砸中后,周围群众叫停白色大众汽车,李某下车查看,并取出纸巾为罗先生擦拭伤口。
整个视频记录的事发过程不超过3分钟,但从李某上车,到罗先生被砸伤,事发加油机旁未见到加油站的工作人员。罗先生回忆说,事发加油机并非自助加油机。
李某对罗先生所提交的监控录像并不持异议。
□专家
谈彝族法事称并非迷信
在庭审中,罗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彝族请毕摩的相关书籍,并申请了具有专业知识的中央民族大学两位教授出庭作证,介绍彝族请毕摩做法事的相关知识。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院副院长兼系主任木乃热哈出庭介绍称,在彝族传统文化中,毕摩在彝族人的生育、婚丧、疾病、节日、出猎、播种等生活中起主要作用。而对于彝族人发生了纠纷甚至打架等,根据习俗,彝族人要请毕摩做法事。“小到斗殴打架盗东西,大到出人命,凉山彝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民俗习惯去应对。”
木乃热哈解释称,罗先生提出的“见血杀牛”并请毕摩做法事属于遇到血光之灾后伤情较大情况下的习俗。
对于罗先生提交的材料,李某一方则表示,看不懂。最终,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庭后,木乃热哈接受记者采访时进一步解释称,毕摩是彝语音译,“毕”为“念经”之意,“摩”为“有知识的长者”。是一种专门替人礼赞、祈祷、祭祀的祭师。
木乃热哈介绍,在彝族习俗中,双方发生纠纷,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歉意,就需要找毕摩进行主持,并杀畜牲进行祭拜。毕摩见血杀牛并非封建迷信,而是彝族文化的一种习惯和传承。“毕摩学识渊博,负责整理、规范、传授彝族文字,在彝族人民的心目中,毕摩是整个彝族社会中的知识分子,是彝族文化的维护者和传播者。”
□追访
加油站态度积极伤者未追究责任
根据加油站的视频,李某未拔油枪将车开走,整个过程中未见加油站的工作人员,那么加油站员工是否应当在加油时“盯着”加油枪呢?
对此,一名在中石化加油站工作近5年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内部规定,加油站在夜间必须保证“一个泵一个人”。而在白天,由于过往加油车辆过多,无法保障每个加油泵前都能有人看管,因此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视频,事发时,加油站的加油员是去为其他车辆加油了,因此没有注意到已经加完油的白色大众的油枪未被拔下。“这种情况十分危险,加油枪未拔出,油箱暴露在外,很有可能受静电的影响发生火灾。”
庭后,罗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加油站在事后处理时的态度十分积极,自己并未追究加油站的责任。而相关维权律师则认为,虽然罗先生并未追责,但不代表加油站没有责任。
维权律师白小勇分析认为,罗先生在加油站内加油时发生事故,首先要看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本案而言,李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是无可厚非的,但视频显示,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没有站在加油机范围内,在为李某车辆加完油后也没有及时取下油枪,而是任由油枪在李某车辆上挂靠着。这也间接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加油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况且加油站属于特殊安全场所,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更应当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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