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5元赌资起争执,庆城县人李顺超就近买来匕首,将对方捅伤致死。一审法院以李顺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30251.33元。宣判后,被害人家属提出上诉。11月24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由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4月3日20时许,李顺超与被害人蔡某在庆城县赤城街道的地摊上摇骰子赌钱时,为五元钱发生争执并厮打,后李顺超持一带刃凶器将蔡某的头部猛击一下逃离现场。当日蔡某被其亲属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因救治无望于2014年7月12日离院,同年7月14日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蔡某系被他人持带刃的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5月31日,李顺超向庆城县公安局赤城派出所投案。蔡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00天,花费医疗费用243529.83元。
2014年11月18日,庆阳中院一审以李顺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30251.33元。宣判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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