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非法采砂破坏生态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责,无证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可处10万至30万元罚款……11月25日,《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河道采砂管理更加严格。
非法采砂破坏生态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责
针对海南各市县非法河道采砂的严峻形势,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要加大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
对此,草案提出,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因非法河道采砂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草案划定了禁采区,包括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水库大坝、河道堤防保护范围;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桥梁、涵洞、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均列入禁采区。
同时,草案对禁采期也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气象台站发布台风预警信号时;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等列为禁采期。
无证违法采砂情节严重可处10万至30万元罚款
草案还对非法采砂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和标准。草案提出,没有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作业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采砂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采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拘留。
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违反规定的将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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