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公司承建工程后,为将250万工程款汇入自己个人账户,海南一男子杨某秋在海口南大桥桥底找人伪造公司印章并以公司名义制作要求将工程款转入杨某某个人账户的委托书。11月26日,记者获悉,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杨某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4月18日,海南寿某山参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杨某秋(现年55岁,广东省茂名市人)代表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位于海南寿某山集团生产科研基地工程,其对工程独立结算,自负盈亏。2009年9月,为方便海南寿某山参业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款转到杨某秋个人账户上,杨某秋在海口市南大桥桥底找人伪造了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加盖在一份要求海南寿某山参业有限公司将工程款汇入杨某秋、杨某琼等个人账户及海南某实业公司账户上的委托书。
2009年9月11日,杨某秋将加盖有伪造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委托书交给吴某管,吴某管分八次将人民币250万元汇入委托书上指定的账户。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委托书上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与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印文。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秋非法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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