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将公开向宪法宣誓。
本着确保宪法宣誓活动的严肃性,同时又便于操作的原则,《办法》结合海南实际,将纳入宣誓范围的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形作出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一般由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负责组织。大会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对宣誓仪式的基本要素作出统一规范,规定宣誓人宣誓时要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要着正装或者制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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