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昨天上午,作为工程承包方、监理方和分包方三家公司的15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海淀法院受审,案件庭审进行了一整天,并未当庭宣判。
承包方、监理方及分包方均被告
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这15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工程承包方、监理方、分包方等。其中,7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检方指控,去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之后,其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
该工程由建工一建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杨某某是商务经理、王某某为执行经理、王某系生产经理、曹某系技术负责人、荆某系施工员。
6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单位,郝某系总监理工程师、张某某系执行总监、田某系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某系监理工程师。
同年10月,杨某某与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违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内容扩大。
违规码放钢筋坍塌致10死4伤
2014年12月28日17时许至22时许,钢筋组长李某某向班长李某请示,并报施工队长张某某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捆钢筋。第二天7时许,又吊装3捆钢筋。然而,上述吊装钢筋并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
到了8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根据调查报告,人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按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基础底板钢筋坍塌;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场、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
检方随后对杨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检方认为15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昨日,该案没有宣判。
现场
被告人当庭炒掉辩护律师
昨日庭审,15名被告人一齐被带入法庭。宣读起诉书后,只有29岁的施工员荆某表示“有意见”。
荆某说,自己2014年接触清华附中项目部,被分配到工地做实习生,做一些打杂的活儿,以及做工程内部资料和跑腿。但根据检方证据,该项目施工的钢筋方案就是荆某编写的。荆某在归案后表示,虽然编写了方案,但却不清楚承重马凳的规格。
下午1点,庭审进行到辩论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与辩护律师之间出现分歧,律师对认罪的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此举引起王某某的不满,他要求律师对自己进行最轻辩护。
王某某的律师则坚持,只能对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当庭被告人表示,解除委托,“炒掉”律师,辩护人收拾好文件随即离开法庭。
其他辩护人均强调被告人虽对事故确有疏漏之处,但也有该“减轻处罚”之处。
该工程实际控制人经理杨某某的辩护人称,事故的主要原因跟其没关系,即使是控制人,但是没有直接左右事故的发生。
施工队长张某某的辩护人称,本起事故为多因一果造成的。总承包人提供钢筋方案不符,监理也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张某某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其应负次要责任。
监理工程师耿某说,“我有疏漏我认可,但导致直接原因的时间段不在我的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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