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请好友喝酒后在家中身亡,冯某家属将同饮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1万余元。近日,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同饮者虽尽到了对冯某的帮助义务,但考虑到同饮者与冯某共同饮酒的事实,判令同饮者补偿冯某家属2.5万元。
冯某系密云县某村人。2015年2月10日下午,冯某请杨某和宋某共同吃饭饮酒。饮酒后,杨某驾车将冯某送回家,冯某母亲找人将冯某抬回屋内。后冯某母亲发现冯某身体不适,报120急救,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密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冯某不排除酒精中毒死亡的可能。
杨某和宋某辩称,他们系应冯某要求一起吃饭饮酒的,饭费是冯某支付的。在饮酒后,杨某将冯某送回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帮助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作为成年人,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身的健康状况,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其健康、生命产生不利后果,但冯某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不够,对造成死亡后果应自身承担责任。
在冯某死亡当日,与其共同饮酒的杨某和宋某在饮酒结束后,将冯某送回家中并交予其亲属,应当视为杨某和宋某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所以杨某和宋某对冯某不构成侵权,故对于冯某亲属要求杨某和宋某承担冯某死亡的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杨某和宋某与冯某当日下午共同饮酒的事实,冯某的死亡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及精神痛苦,依照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精神,杨某和宋某应当对冯某家属给予适当补偿,最终判令同饮者补偿冯某家属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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