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感谢校领导在学校工程项目中给予的照顾,内江市中区男子潘某某在2006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为其送现金。今年,潘某某到内江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潘某某因为投案自首,法院最终免除其刑事处罚。
今年3月,内江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不久前,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为感谢时任内江市某中学校领导刘某(另案处理)在多项学校工程项目中的帮助,多次送其现金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免除处罚。遂依法判决其犯行贿罪,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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