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30日消息(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胡坤坤)海口一男子郑某帅,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方式非法吸收存款1800余万元。30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退赔十四名被害人尚未返还的款项479.4858万元。
据了解,2012年下半年,海口男子郑某帅作为海南鑫天利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缺少资金为由,向郑某等人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之后,由于生意仍然亏损,加上需要支付高额利息,郑某帅便隐瞒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发展汽车租赁业务良好但需要资金周转、搞工程开发等为由,继续向郑某等24人借款,共吸收存款1800余万元。
郑某帅已返还借款共计2372.2503万元,但仍给其中10余人造成损失,共计479.4858万元,后因已无力支付本息,于2015年1月初逃至广东。2015年1月12日,郑某帅到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投案。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18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已清退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对其可以酌予从宽处罚,但鉴于其实施犯罪的时间较长,仍有部分被告人的经济损失未予清退,对金融秩序的危害性较大,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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