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两位年过六旬的老人,因不满儿子逢年过节很少探望,甚至老人住院也不护理,一怒之下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的同时“常回家看看”。最高法30日公布典型案例显示,近日,五华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赡养纠纷,约定李伯、魏姨在3个儿子家轮流居住1年,由轮到同住的儿子照顾食宿,其余两个儿子每月不定期探望。
李伯和魏姨共生育了3个儿子。2012年,3个儿子分家时,老人就与3个儿子签订合约,约定3子按月给付赡养费,如果老人住院,3子及家人必须共同照料。没想到分家后不久,大儿子和二儿子就经常拖欠赡养费。最让老人心痛的是,儿子们逢年过节很少来探望,就连老人生病住院时也不去医院护理。
2015年5月,李伯和魏姨一气之下将3个儿子全部告到法院,要求补交尚未支付的赡养费,每月每人支付给两老人各300元的赡养费,今后的医疗费用共同承担并照顾护理,并要求轮流在3个儿子家居住,一年轮换一次,由轮到同住的儿子照顾生活起居,其他儿子每月不定期探望或问候至少4次。
经法官耐心调解,李伯和魏姨与三个儿子达成协议,约定李伯、魏姨在3个儿子家轮流居住1年,由轮到同住的儿子照顾食宿,其余两个儿子每月不定期探望李伯、魏姨。
“精神慰藉”入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确定为子女的法定义务,第14条和第18条分别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法官表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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