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广大经营主体要注意了!事关一个企业从出生到消亡都离不开的新修订《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涉及企业准入登记、“三证合一”、名称登记、经营场所要求、网店经营规范、简易注销、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约束与惩戒等内容的政府规章,和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利益攸关。
记者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以前一直在施行的《实施细则》早在1994年经省政府公布实施,至今已有21年,和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要求不尽一致,所以海南与时俱进修订了新的《实施细则》。
省工商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海南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贯穿了简政放权、职能转变等施政理念,集中体现了海南商事制度改革两年来的理论成果。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新《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了海南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
明确网上登记和网络经营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在其网站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办理要求。新《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将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电子签名信息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由登记机关将其纳入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
明确免办营业执照情形。新《实施细则》明确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2)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3)对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就业以及为调节临时性、季节性、节假日供求关系而设置的服装、饮食一条街、早市、夜市等场所经营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要求。新《实施细则》明确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时关于字号的限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主体类型的可继续使用原字号或者商号。
放宽企业住所登记限制。新《实施细则》规定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即“一址多照”。企业法人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不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直接办理经营场所备案。
明确简易注销条件。新修订《实施细则》明确对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法人,以及资产权属清晰且合伙人对债权债务分割无异议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明确信用公示。新修订《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将企业法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明确惩戒机制。新《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了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针对会议提出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出入境、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限制或禁入等内容。新《实施细则》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法人信用的监督,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人可以采取信用公示、警告、限制市场准入等方式进行惩戒。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放宽了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必将充分释放社会资本活力,激发社会投资热情,极大地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同时,新《实施细则》也在提高服务质量、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效能、转变政府职能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必将推动政府职能从审批型向服务型转变,工作重点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进一步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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