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1日消息(记者林菲 通讯员胡坤坤)原海南鑫天利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80后”的郑某帅,以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缺少资金为由,向郑某等人借款,并支付高息,因为亏损,他竟隐瞒实际经营状况,继续借款1800余万元,除去返还的部分借款,还造成10余人损失达479.4858万元。11月30日,海口中院对郑某帅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2年一天,郑某帅向高中同学郑某提出高息借钱,郑某与妻子先后以8%的月息借款给郑某帅。另外,他们还以朋友投资需要钱,可以给利息为由向医院同事潘某借5万元、向同学黄某借3万元、向林某借3.97万元、向李某借63万元转借给郑某帅。其中,毕某是2014年6月通过朋友先认识了郑某,又被介绍给了郑某帅,毕某通过郑某借出5万元,没有收回本金,只从郑某处转账收到1.5万元的利息。后来,郑某帅打电话给毕某还有没有钱可以借给他,毕某又陆续借款给郑某帅,大概收到郑某帅支付的20万元左右利息。
高中同学刘某听说郑某帅生意做得大,便联系上郑某帅,先后投资173万元。刚开始1万元每天利息50元,刘某听说后面还会涨利息,便把郑某帅支付的利息也投资进去,除了拿到的利息60多万元,刘某损失将近100万元。刘某借给郑某帅的173万元中有53万元是与朋友、同事借来投资的。刘某同事陈某玲也通过刘某联系郑某帅,两次共转100万元给郑某帅,并与刘某约定,每50元的利息给刘某15元。
郑某帅以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中缺少资金为由,向郑某等人借款,并支付高息。之后,因为生意仍然亏损,加上需要支付给郑某高额利息,郑某帅便隐瞒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发展汽车租赁业务良好但需要资金周转、搞工程开发等为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郑某等24人以借款方式吸收存款1800余万元,返还2372.2503万元,仍给其中10余人造成损失共计479.4858万元,后因已无力支付本息于2015年1月初逃至广东。2015年1月12日,郑某帅到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投案。
海口中院认为,郑某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18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郑某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郑某帅案发后已清退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对其可以酌予从宽处罚,但鉴于其实施犯罪的时间较长,仍有部分被告人的经济损失未予清退,对金融秩序的危害性较大,量刑时应从严掌握从宽处罚的幅度。海口中院判决郑某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郑某帅退赔14名被害人尚未返还的款项479.48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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