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底下级别最小的虚职,恐怕要数微信里的群主。然而虚职虽小,责任交关。近日浙江云和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群主因没有阻止群成员的违法传播行为,被认定为刑事共犯,最后与传播者一起,双双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这意味着,微信群友传播淫秽物品,群主疏于管理也会被同罪处置。
对于这个案例,很多人觉得群主太冤,有连坐之嫌。理由有二:一是群主在微信功能的设限上,没有一键删除的功能;二是微信群大都是熟人圈,群主很难拉得下面子把非朋即友的群友“踢”出去。云和这个微信群,长期保持在200人以上,仅张某一个人,在今年8月至10月的不到三个月时间里,就上传了121个黄色视频,平均一天一段以上。群主自己也承认,淫秽视频已经成了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云和县法院根据2010年两高出台的有关“对利用互联网组建的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传播者适用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司法解释,将微信群主作为建立者和管理者,与传播者张某同等问罪,不仅并无不妥,而且运用得当,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
然而这么个判例之所以不被一部分受众所理解,关键是人们低估了微信群的传播功能。所谓“流氓大了就合法”,实际上是把平台上的违法行为怪罪于平台本身。这跟那种认为淘宝有假货就应该把淘宝平台给端了的观点一样,都是一种碗不干净就想着砸锅的搅和心态。
微信平台作为即时交流工具,提供给这个社会的是一个工具,它当然需要完善设置,尽可能地避免设置上的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尽管这个工具本身是无罪的,但对于非法内容的传播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人们应该明白的是,它绝不是这个平台需要承担法治责任的全部。这就像淘宝和天猫有监管责任,却并不意味着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家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否则这个社会的法治秩序,就是不公平的,是限制和阻碍生产力发展的。
从微信平台近年来不断出现、不断翻新的犯罪案例来看,这个传播交流平台,法治干预不仅不是过度了,而是太少了。云和这个微信群发布这么多淫秽视频,作为创建者、日常管理者的群主,虽然只是一个不拿工资的“虚职”,但作为发起人、组织者,它应该能够意识到肩上的法治责任是实打实的;虽然微信群的功能设置上没有一键删除群内成员发布内容的权限,但“踢除”涉嫌违法犯罪的群友、甚至立即解散这个群的权限,却是实实在在的。而这位被“同罪处置”的群主,之所以在群里不作为,应该与群友们一样,都把淫秽视频的传播当成非朋即友之间的集体分享了。那些为群主喊冤的人们,心态大致亦是如此。
一个即时交流的微信平台,倘若发淫秽视频就像发红包一样,那么,这个微信群就沦为了法外之地。都不当回事,法治有何公信可言?群主没这么好当。这应该成为现代传播方式下的法治共识,谁都不要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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