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7年来我省首度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修订。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围绕《条例》呈现的新特点予以解读。
父母去向需登记造册
我国近年来留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已经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我省成年人离开父母和子女外出务工的现象比较多见,在农村更为普遍。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为此,《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情况、监护人情况、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加强与其父母和委托监护人的沟通,指定专人负责对留守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心理上的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青少年隐私依法得到保护
近年来,一些媒体为赚取公众眼球,使一些负面事件中的未成年人成为公众议论对象,对其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
为树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良好社会风尚,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此次施行的新《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等。
“小餐桌”要加强监管
为未成年学生提供餐饮、休息服务的场所,除了学校提供的食堂和宿舍外,多数分散在学校附近。经营者有的租用居民房,有的挂名“教育培训机构”,有些场所还提供晚间餐饮、休息服务。目前,此类服务场所的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带来了安全隐患。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为此,《条例》明确:为未成年学生提供餐饮、休息服务的场所应当依法经营,并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消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其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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