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洋与刘苏之间的一场黄昏恋,因为掺杂着婚外情、同居购房、“分手费”、报警等等,而显得有些狗血。相识8年,同居2年,这段相差18岁的黄昏恋没有相伴到老的美好结局,而是在签下分手协议之后,依旧未能避免对簿公堂。
找了老来伴买房同居 八旬翁成已婚妇女“小三”
吴洋已经85岁高龄,丧偶独居,孩子在外省工作。吴洋经济条件不错,但老年孤独,且身体不太好,便想找个老来伴。
2007年6月,在他人介绍下,洋认识了与他小18岁的刘苏。“我一直以为,刘苏离异多年,跟儿子一家住在一起,谁知道都是假的”,吴洋说,最初认识时,刘苏告诉他,她10多年前就离婚了,现在跟着儿子一家3口一起生活,“我们后来还互相见了对方的子女”,以为刘苏也是单身,也愿意跟他好好过日子,伺候他到老,两个人相伴安度晚年,两人便决定同居。
2008年4月,吴洋全款购买了海口府城一套房产。“我已经很有诚意了,不但注明房产二人共享产权,还答应等我死后,该房产全部归她所有”,在知道刘苏起诉他要求支付分手时《协议书》上约定的10万元时,吴洋很生气,他甚至说刘苏欺诈、盗窃。是什么让这对已经同居的黄昏恋人走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呢?
其实,相识不到一年同居,两人在生活上有点小摩擦可以理解。比如说,吴洋不喜欢刘苏打麻将,刘苏觉得吴洋行动不便等等,生活中的小问题倒还可以解决,但是,吴洋后来竟然得知,与他同居的刘苏当时还有丈夫,两人并未离婚,“我们成了非法同居”。
分手协议约定给10万 法院判决老人支付
非法同居关系得解除,2010年8月,两人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两人解除同居关系,为同居所购的涉案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后,将所得房款的10万元支付给刘苏,刘苏有义务协助吴洋完成房屋出售后的过户手续。
2011年1月,刘苏与其丈夫离婚。2015年7月,该涉案房屋过户到买房的第三人名下。因为吴洋并没有把10万元支付给刘苏,刘苏向海口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出于怜悯吴洋年老不便答应同居,同居期间尽心尽力照顾吴洋,但后来因为自己年纪也大了,没办法照顾吴洋,两人便协商分手,吴洋答应给自己10万元,但没有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10万元卖房所得款。
签订分手协议的吴洋和刘苏最终还是对簿公堂了。吴洋称,刘苏不但隐瞒真实的婚姻状况,欺诈他,同居期间也没有好好照顾他,反而从他账户偷偷取钱,“敛财心切”,而他之所以签订这位支付10万元的分手协议,也是因为刘苏大闹,并拿走房产证不给等等,他是被迫签订的。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决分手协议无效。
海口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然最初是由吴洋全资购买,但其自愿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刘苏是该房屋共有人。之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吴洋称自己当时将房屋一半产权赠予刘苏是附条件赠予,但没有证据证明,而其声称协议书无效的辩解也不成立。海口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吴洋支付刘苏10万元。(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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