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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电动车实行总量控制 非法运营最高罚2000元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5-12-02 11:59

海口召开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新闻发布会

  海口网12月2日消息(记者曾丽园 摄影报道)2日上午,海口网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改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包括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总量控制措施,增加了关于违法行为的整治规定、电动自行车《目录》的退出机制和上牌核查制度等内容。

  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2015年10月16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11月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正案草案,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2015年11月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了《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明确我市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规定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搭载人数不得超过1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修改决定》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同时,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目录》的退出机制和上牌核查制度、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以及违法行为的整治规定等内容。

  你要知道的处罚规定

  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最高将处罚2000元。部分处罚措施如下:

  1、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驾驶本办法施行后购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

  3、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处500元罚款。

  4、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5、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6、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7、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100元罚款;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8、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或其他违法改装、拼装行为的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9、驾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未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10、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元罚款。

  11、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

  12、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4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商家违反本《办法》,最高将罚款3万元。部分措施如下:

  1、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监、工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2、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废旧电池的,由环保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按照要求处置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销售商承担。

  3、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经营单位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4、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由工商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的由工商部门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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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网] [作者:曾丽园] [编辑:林道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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