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70年代的两千元跟现在的两千元,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太大,我真的无法接受。”已经退休的高女士发现当年有一笔巨额工资单位没有发放,过了近四十年,单位只同意按照原来的金额补发给她。
今年60多岁的高女士是一位医护人员,在某家大型医院工作。1975年至1977年的两年半时间里,高女士被单位派往非洲阿尔及利亚工作。高女士出国工作期间,其父母和丈夫都忘记按时去医院领取她每月68元的工资。而身处非洲的高女士则以为家人在国内帮她领取工资。高女士回国后,医院也一直没有通知高女士补领工资。
去年,高女士的丈夫去世前偶然和她谈及此事,高女士前往该医院查找工资记录,后来证实那两年半的工资确实没有发放。医院承认了这一疏漏,依据当年的工资标准每个月68元,一共30个月,计算出该补2040元。高女士表示:“医院给出的解决方案我很不满意,四十年前的两千元是一笔巨款,可以养活一家人,现在的两千元连一个人一个月的工资都不够。院方应该按照现在的生活水平和工资标准,换算出一个合理的金额后,补发给我。请问法官,我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对此,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王东红法官建议,如果院方认可此款,建议高女士先与院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但这里涉及的问题是,高女士需要证明自己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此事两年以内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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