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何先生遇到一件蹊跷事:他于2007年在乐东九所新区合法购买的一块28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可是就在他于今年准备建房时,他发现宅基地同时还有另外一个主人,另外那个主人何女士于2008年也办理并持有乐东县人民政府、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块宅基地“一女二嫁”的消息在当地传开,村民们一片哗然认为不可思议。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乐东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5年3月9日向县住建局发函建议暂缓审批何先生的报建手续,致使何先生数月过去了无法建房。不少人认为蹊跷事的背后隐藏着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要求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12月2日下午,当时为何先生和何女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工作人员表示,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复发证。
响应号召合法购买一块宅基地
据何先生介绍,在2006年他和朋友在乐东九所镇各个主要路段、邮政所、信用社等公共场看到乐东县人民政府的宣传广告、横幅——《欢迎大家到九所新区购地落户》、《欢迎到九所新区安家置业并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等及乐东电视台播放的一系列宣传广告后,于2006年11月2日,到乐东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挑选好南区西住宅167号地块并一次性缴纳了28400元的土地出让金,于2007年3月3日向国土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获得国土局和县人民政府的审批,并于2007年4月12日依法取得县政府颁发的九所新区国用(2007)第0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可是当何先生准备于今年2月建房时却发现该167号宅基还存在另外一个土地证,证号为:九所新区国用(2008)第1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证显示发证时间为2008年7月2日,申请土地登记时间为2008年5月28日。据了解,何女士土地地价款是分批次交纳的。她于2002年7月8日向乐东国土局交了1.4万元地价款,全部缴完土地出让金时间为2008年8月12日。
何先生还发现自己和何女士的土地登记发证审批表的初审审查人和地籍审查人分别为吴某凤和王某虎。
同一宗宅基地“一女二嫁” 住建局不办理报建手续
在今年2月份,何先生拿着167号宅基地的相关材料到乐东县住建局申请报建手续,工作人员的一句“土地有双层身份”令何先生心里“咯噔”一下。
在后来的调查中,乐东县国土局证实,167号宅基地还有另外一个买主何女士。何女士所具有该宗宅基地的证件为九所新区国用(2008)第1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证显示发证时间为2008年7月2日,申请土地登记时间为2008年5月28日,分批次缴完土地出让金时间为2008年8月12日。经查实,何女士土地地价款分批次交纳情况为:在2002年交了1.4万元;在2008年5月23日交了1.4万元;在2008年8月12日又交了420元。而何先生是于2006年11月2日一次性交纳了2.84万元的地价款,于2007年4月3日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审批。2007年4月12日,乐东县人民政府向何先生颁发了九所新区国用(2007)第0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何先生所具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时间比何女士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早1年多。
何先生还发现自己和何女士的土地登记发证审批表的初审审查人和地籍审查人为同一人,分别为吴某凤和王某虎。
2015年3月9日,乐东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向县住建局发函建议暂缓审批何先生的报建手续,致使何先生在住建部门办理不了建房报批手续,房屋从今年2月份到现在没有盖起来。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何先生多次找国土局要求注销后面颁发的土地证,得到的答复是“该宗地的重复发证问题我局正在处理中”。
“但至今一直没有下文。”何先生认为,不管国土部门出于什么原因导致宅基地“一女二嫁”问题,政府部门都要及时纠正解决,注销后发的土地证,维护其合法权益。何先生还表示,他所缴纳的土地转让金在乐东县财政局国库账号里可以查到入库记录。而何女士在2002年交了1.4万元地价款后,在2008年又补交后才办国土证。何女士交的1.4万元地价款在财政局国库账号里查不到。记者多方联系何女士了解情况未果。
工作人员回应:工作失误导致土地重买重卖
12月2日,记者多次到乐东县国土局采访但未能找到相关负责人。 2日下午,当时为何先生和何女士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审批表手续的初审审查人吴某凤(去年办理退休)和地籍审查人王某虎(现任乐东县国土局副局长)分别称,造成乐东九所新区南区西167号住宅地重复买卖重复发证的原因是当时工作失误。
初审审查人吴某凤表示,由于当时政府鼓励大家到九所新区购地安家,那里出让的宅基地比较多,同时又是分批办理登记办证手续,造成工作上出现失误。 “当时分批办理土地登记办证的人比较多,同时因为已有初审人审查过,表格都是由填表人拟填好了,自己只是在表格栏里签字,工作上出现了失误造成一地二卖。”乐东县国土局副局长王某虎表示,目前政府及相关部门正在处理此事。
律师说法:国土部门应根据事实先确权
针对此事,12月3日上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李寒松律师表示,政府职能部门国土局应该对事实调查后进行确权,或政府重新划拨一块条件基本相同的宅基地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国土局进行确权后,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维权,或要求合理赔偿。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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