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国家从维护劳动权益和促进国内消费的两个方面,鼓励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从法律法规制定层面看,国家对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保障不可谓不明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落实到位也是不争的事实。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学术顾问刘德谦表示,随全国各省市区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再用5年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人民网12月3日)
带薪休假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也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是,法律归法律,权利归权利,不少人还是把“带薪休假”诠释为“镜中花”和“水中月”般的笑话,既没有用人单位慷慨地批准劳动者带薪休假,更没有政府以强制的方式来保障普通百姓的休息权。
众所周知,休息权是公民应平等享有的权利。作为中国公民,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当享有带薪休假权。但是,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这其中,既有“工作繁忙、排不开”的因素,更多的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用人方法多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甚至是“一职多岗”。所以,即便有劳动者申请带薪休假,企业老板也会以种种理由不准休假。而强行休假的结果,极有可能是失去工作。这种情形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绝不少见。所以,落实“带薪休假”的关键在于如何全面落实,这需要用工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和员工等多方面加力。
“带薪休假难,主要难在私企。”一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所言,“我国80%以上的劳动力在民营企业,收益不稳定,必须努力工作以保住岗位。” 从实践来看,即便法律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单位给予限期整改、加付赔偿金和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罚,或许也不会有很大的改观。尤其在一些小地方,比如三四线城市或小的县市,用工单位屈指可数。一次理直气壮的较真,却可能被视为“刺头”,在企业老板对其行为的口口相传下,家门口找工作必定难上加难。所以,强制之下的带薪休假只能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福利。但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强推”休假的难度很大,即便“强推”,劳动者也不敢休假,更别说带薪休假了。
“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到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这一目标,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权益无疑是重点保护对象。从法律上看,“带薪休假”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需要政府再以“政府令”的形式给予强制推行。与其“强推”,不如鼓励用人单位支持职工带薪休假。比如,通过税收调节等方式来确保企业的整体利润不会因为职工带薪休假而有所下降。同时,“带薪休假”也不宜全国“一刀切”,而是要按照不同岗位、不同职业甚至不同地区,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带薪休假自然就“水到渠成”了。反之,若不顾企业的生死,简单、粗暴地强推带薪休假,即便“带薪休假”被强调一万次,也只能是“镜中花”和“水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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