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对姐姐心生不满,陈某选择用钥匙划伤姐姐的爱车。昨日,城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男子陈某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因家庭琐事对其姐不满,于2014年12月23日凌晨2时27分许,在城关区和政东街仁恒国际西门停车场,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姐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码为甘A***89红色宝马X6越野车划伤,该车修复费用5600元。
2015年1月1日凌晨1时15分许,同样在仁恒国际西门停车场,陈某再次将其姐姐的宝马X6划伤,修复费用5320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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