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近日,审计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中共审计署党组巡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审计署党组实行巡视制度,原则上每五年对全署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一轮巡视监督。审计署党组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署纪检组组长与党组成员、负责人事工作和担任署机关党委书记的署领导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日常工作;机关党委、驻署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不认真履行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的各项义务和相关责任,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的问题;着力发现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监督执纪问责不严格的问题;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审计署党组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巡视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对署有关职能部门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应当发现重大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泄露巡视工作秘密,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参加被巡视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接受礼品礼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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