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文(化名)在担任东莞一家集团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支取公司现金960万元,这笔钱用于赌博输光。
案发之后,小文退回公司25万元。最终,她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935万元。
入职1年侵占960万赌博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小文利用在东莞汇勋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力达电机有限公司和东莞康氏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之便,多次在公司支付货款时正常开具的支票中,夹带其私自多开的支票,利用公司审批上的漏洞,在多开的支票上盖上相关印章后,从这三家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支取现金约960万元人民币。
随后,她将侵占所得赃款用于赌博输光。
案发后,小文向东莞汇勋电器制品有限公司退赔25万元。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文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相关法律,判处小文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万元。同时,责令小文向东莞汇勋电器制品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775万元;向东莞力达电机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6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小文提起上诉。她认为,受害单位本身存在财务管理漏洞,存在一定过错,应对监管不力承担责任。同时,她认为自己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本性良好,家庭困难,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小文在受害单位担任出纳员,负责支付公司的货款,通过银行发放员工的工资以及员工日常财务报销,她是利用其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实施了犯罪,被害单位并无过错,被害单位即使存在一定的财务审批漏洞,也并非减轻小文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同时,东莞中院认为,小文在长达一年多的期间内,利用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之便,多次在公司支付货款时正常开具的支票中夹带其私自多开的支票,利用公司审批上的漏洞在多开的支票上盖上相关印章后,从被害单位的银行内支取现金,其行为不能属于偶犯。对于小文退赔25万元给被害单位,经查属实,但相对其高达96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数额,确属九牛一毛。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小文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对其作出了适当的量刑,现二审再要求从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东莞中院二审驳回小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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