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4名孩子海滩捡螺,掉进海滩上沙坑,1名孩子溺亡。12月8日,记者获悉,海南高院终审判决村委会与施工公司连带承担主要责任。
2014年8月17日约16时30分,黄某群、云某丹之女黄某敏与苏某彬、陈某、杨某强等小孩在临高头咀村委会正在退潮的海滩水中捡螺时发生溺水。附近村民发现后,将苏某彬、陈某、杨某强从临高盈华公司在海上抽沙形成的沙坑中救起并组织送诊,而黄某敏救起时,已经失去生命体征。黄某群、云某丹与头咀村委会、临高盈华公司就有关费用问题协商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12月7日,海南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判,临高盈华公司与头咀村委会连带承担主要责任。
2009年7月2日,头咀村委会与临高盈华公司签订《续建合同书》,将修建护岸堤及造地续建工程交由临高盈华公司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临高盈华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海上抽沙进行吹填作业,在事发海域形成一个巨大沙坑,临高海洋局对头咀村委会在项目建设中超出批准面积非法占用海域以及临高盈华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海上抽沙进行吹填作业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查处。续建工程竣工后,也未对沙坑进行回填,仅设置“禁止游泳”告示牌(该告示牌在事故发生前已损毁),致使原先相对平缓的涉案海滩形成陡坡,客观上大大增加了涉案海滩的危险系数,同时也增加了黄某敏落水后进行施救的难度。溺亡孩子为未成年人,其父母黄某群、云某丹作为法定监护人,也负有监护责任。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临高盈华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黄某群、云某丹承担60%的责任。黄某群、云某丹、临高盈华公司均不服,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
海南高院经审理认为,涉事海域是头咀村委会村民传统的捡螺作业区域,时常有村民到涉事海域捡螺。临高盈华公司未对其抽沙形成的沙坑进行回填的行为与黄某敏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头咀村委会亦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护人黄某群、云某丹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次要责任。
海南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并当场宣判,临高盈华公司与头咀村委会连带承担黄某敏人身损害的70%责任,黄某群、云某丹承担30%责任。临高盈华公司与头咀村委会向黄某群、云某丹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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