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芜湖市37路公交车司乘互殴一案在镜湖区法院一审宣判,二被告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驾驶员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乘客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并深刻忏悔。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中午12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牌号为皖B18240的37路公交车行驶至芜湖市绿影新村公交车站时,被告人齐某在此站上车,随后,被告人周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被告人齐某上车后,因投币问题与正在驾驶车辆的被告人周某发生口角,双方持续互相辱骂。被告人齐某在被同车乘客劝坐下来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仍然在辱骂,遂冲向驾驶区域,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被告人周某头部。
被告人周某左手持方向盘,向右侧转过身体进行还击,致使其驾驶的37路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绿化带以及停在某家具城正门附近的三辆轿车后才停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8685元以及宝马轿车贬损价值87657元。事故发生后,二人先后在现场报警,并等待民警出警,在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受害人的所有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据悉,该案在芜湖市尚属首例。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公交车在城市道路上载客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口角后相互辱骂,在遭受他人殴打后即予以还击,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被告人齐某在乘车过程中与公交车驾驶员持续辱骂并殴打驾驶人员头部,继而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综合自首和赔偿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在案件宣判后对二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思想教育,指出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对于公共安全具有重要影响,乘客不应擅自干扰司机,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司机肩负车上乘客及道路车辆、行人的安全更不应擅离职守、置车辆于不顾;作为公民,要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道德素养,注意文明用语,遇事冷静克制。听了法官的一番告诫,二被告人当庭深刻忏悔,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冲动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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