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仁寿人代广在追逐两名偷狗贼时,被偷狗者持装有麻醉针的弓弩射中腹部身亡,代广被当地政府评为义勇为先进个人。12月10日上午10时,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黄小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加明(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偷狗不成 射死见义勇为者
2014年12月25日18时22分,仁寿县公安局满井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其朋友代广在满井镇战斗村8组发现两名偷狗的男子并上前追赶,被这两名男子打伤,后代广被送往仁寿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迅速锁定了案发时36岁的黄小锋和17岁的朱加明。经查,两人以师徒相称,自2013年起,常期在仁寿县内盗狗。2014年12月28日中午,警方成功将两人抓获归案。在两人的出租屋内,警方搜出弓弩5把、麻醉针800多支,以及弹簧等配件工具若干。经检验,麻醉针内的液体成分含有氯化琥珀胆碱。
经依理审理查明,朱加明与黄小锋认识后,即通过黄小锋学会用弩发射麻醉针偷狗。2加明的摩托车搭载朱加明一同偷狗。二人先在仁寿县满井镇杜家村4组,用事先准备好的弩发射麻醉针将一只狗打死后盗走。随后,二人又前往仁寿县满井镇战斗村8组,在代广家外用弩发射麻醉针打狗时,被代广发现并追赶。在逃跑过程中,黄小锋对朱加明说:“跑不动了,弄他”,朱加明随即用弩发射麻醉针击中代广腹部,二人逃离现场,代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代广在排除机械性损伤及自身病理因素和常规毒物中毒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琥珀胆碱中毒窒息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偷狗贼两人量刑不同 这是为何
经查明,被告人朱加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黄小锋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9年刑满释放。
庭审现场,黄小锋的辩护人提出,黄小锋说“弄他”并不是要用弩射击的意思,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两人事前对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有过共谋,当日两人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代广发现并持刀追赶时除朱加明手持一把安装了麻醉针的弩外并无其他工具,为摆脱追赶黄小锋指使朱加明“弄他”,朱家宏随即发射麻醉针并未超过两人的共同意思联络,其实质就是使用暴力摆脱追赶抗拒抓捕,两人均应对该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代广上有四个父母下有两个孩子,案发时小的孩子仅3个月大。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朱加明的父母自愿赔偿代广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代广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加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家宏、黄小峰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家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查获的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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