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及宿舍楼因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12月12日,事故调查报告在京公布,认定未按要求堆放物料等为事故直接原因,建议追究16人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事件发生后,北京市政府成立了“12·1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调查报告终于出炉。根据报告,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总建筑面积2.066万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清华大学为建设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总包单位。
根据现场勘验,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事发前,已完成基坑南侧1、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及3段下层钢筋绑扎、马凳安放等工作;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调查组认为,未按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且马凳布置间距过大,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
此外,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监理不到位等为事故间接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追究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刘船等16人刑事责任;建议给予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戴彬彬等14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给予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等多人或单位行政处罚。
北京市安监局表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和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造价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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