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布《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十五种行为,被视为违反师德行为。
教师因为在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受处理(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理(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理(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师德行为的,应当执行从重处罚;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师德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罚。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被降级或撤职的按照新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并给予下列处罚: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不得参评先进、优秀教师等次;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拔任用;是预备党员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外籍教师有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规定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给予解除聘任。
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拒不处理(处分)、处罚、拖延处理(处分)、处罚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的;或参加邪教组织、进行邪教活动的;或在学校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或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拒绝接受或者故意不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五)在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六)在招生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或利用职务工作便利,向考生及其家长私自承诺学位,或通过介绍择校,从中收受招生单位和当事人钱物的;
(七)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的;或剥夺学生在学校参加各种活动权利,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殴打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骚扰、猥亵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九)以任何方式索要、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补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各种财物的;或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十)为谋取利益,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的;或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的;
(十一)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校内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其他以岗位谋利的,或不尽心尽力于教育教学工作的;
(十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迷信活动的;
(十四)吸毒、赌博、酗酒或者在学校公共场所吸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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