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使套期会计更好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近日,财政部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12月14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发布于2006年,对于规范企业套期会计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日益剧烈,更多企业涉足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现行24号准则所规定的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节。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说,改进工作的核心理念就是要让套期会计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使企业的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比如,扩大了可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某一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提高企业成功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该负责人说。再如,更加注重预期有效性评估,降低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门槛,减少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成本和工作量,并有助于在财务报表中更加恰当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引入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要求当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没有改变时,企业应当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从而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如24号准则所要求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
此外,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关的项目和金额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充分披露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帮助报表使用者从总体上理解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目标、过程和预期效果。该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印发后,现行24号准则仍然有效。之所以这样安排,是因为《暂行规定》只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而24号准则规范所有的套期业务,《暂行规定》在范围上无法替代24号准则。
对于企业而言,该负责人建议说,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暂行规定》仅适用于采用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对企业现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的业务。二是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选择执行《暂行规定》,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这样的安排除了如前所述保持国际趋同的考虑,还考虑了A+H股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对于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A+H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在A股财务报告中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而确保A股财务报告和H股财务报告不因此产生差异。”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应当对所有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都执行《暂行规定》,不得对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执行《暂行规定》,而对另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执行24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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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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