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的校园劳动教育利于学生培养责任感,但学生在学校劳动课中受伤后的责任承担成为了焦点。
昨天,记者从恩平市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小学五年级10岁学生小明(化名)在学校组织的劳动课中摔倒受伤,就小明摔倒原因家长和校方各执一词。法院最终裁决,校方承担60%,小明自负40%。
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小明2009年9月起转入江门恩平市某镇一小学五年级班就读。同年10月的一天,学校组织进行搬书劳动,其间小明摔倒导致左手受伤。小明受伤后,班主任扶其到学校总务处休息,并电话通知其家长,由家长将其送院治疗。当天,学校老师对小明进行家访中得知其自幼患有血友病。
2011年2月,小明到恩平某医院检查治疗,诊断左肘关节畸形、血友病,医生建议待患儿生长发育完全后安装肘关节转换支架术,后续医疗费用估计16万多元。
小明的家长于2011年3月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明的受伤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的受伤与摔倒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九级。小明家长因向学校索赔无果,将学校起诉。
校方家长各执一词
对于小明摔倒受伤,小明的家长认为,小明在学校摔倒完全是因为校方组织搬书劳动中教育管理不到位才导致摔倒受伤的,并且诱发了血友病,校方要负全部责任。学校认为,整个事件中,校方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室内开展劳动课教学活动,并落实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小明受伤后也及时采取了措施,第一时间通知了家长,尽到了相应安全管理责任,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学校在每年的体检中并未发现小明患病事实,是在事后家访中才得知,家长没有尽到事先告知责任。造成事故后果的根本原因是小明所患疾病,家长应该承担责任。
判决:
校方承担6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学校组织的劳动课搬书活动中受伤,学校并未充分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与学校安全教育不到位,组织和管理不够完善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明事发时已经10周岁,搬书活动属于与其年龄、智力情况相适应的活动,其在搬书活动中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且小明患病情况导致其治疗难度增加,与损害结果的产生有一定关系。
恩平市人民法院最终裁决,小明因此次事件受到的各项损失共计11120.1元,由校方承担60%,小明一方自负40%。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门中院,日前,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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