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湖北省某医院当护士14年的谢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窃取他人信息伪造医师执业证书,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到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某门诊部从医,并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12月15日,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乐东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1994-2008年期间,谢某与肖某在湖北省某医院共事,肖某为医生,谢某为护士。谢某利用平时与肖某共同工作的便利,窃取肖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编号,并用自己头像伪造了姓名为肖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14年3月,谢某以肖某名义到乐东县黄流镇某门诊部应聘执业。
2014年5月11日,已生育两个女孩的阿红(化名)又怀上一女孩,因不想生这个孩子,经人介绍到黄流镇某门诊部找谢某做引产手术。谢某于5月14日将其带到治疗室引产下一胎儿。当谢某正在进行术后处理时,被乐东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在储物室查获引产下的胎儿,经乐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认定,引产的胎儿为4个多月女性胎儿。
2014年7月18日,谢某在他人劝说下到乐东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谢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肖某名义接受调查,企图以肖某身份蒙混过关,到审理起诉阶段其真实身份才被识破。
乐东法院一审认为,谢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谢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属于初犯,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险性小,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缓刑。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谢某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但自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一直隐瞒真实身份,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严重,依法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海南二中院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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