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法院在《东莞日报》上刊登公告,称将对寮步镇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对此,寮步镇政府接连在同一报纸发布声明,称所拍土地并非被执行人财产,法院“罔顾我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因此产生不能过户或不能转让的风险与损失,全部由受让人承担。镇政府以此种形式“叫板”法院,引发关注。
对于寮步镇政府“叫板”法院的做法,由于缺乏客观真实的定论,网上的争议之声不绝于耳。但需要明确的是,司法权的行使应该得到监督,但也应该得到保障,镇政府以“自说自话”的方式“叫板”法院,应该予以叫停。
众所周知,司法权具有直接满足一定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肯定地说,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统一性就成为法律权威确立的重要前提,司法权应该得到社会普遍的敬畏和尊重。从这个方面而言,不管是公民个人,还是政府单位,都不应该与司法权力抵触和冲突。当然,司法权并不是不受监督,但这种监督方式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比如提出执行异议、上诉申诉等。镇政府可坚持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身诉求,而不是“另辟蹊径”,非要在报纸上予以公开“对抗”。假如法院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存在不合法或违规情形,也应该通过正当合法的监督处理方式解决,而不应该通过媒体大肆指责法院。
一起个案面前,让我们目睹了寮步镇政府对法律的轻视心态,更表明了镇政府在司法权面前的傲慢姿态。在法治社会中,不仅公民个人应该遵守法律,政府更应该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法律行使权力。唯有如此,才能将权力置于法律框架中,杜绝权力过于膨胀和自大,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报道中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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