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综合征收中生计费用扣除,应当摒弃现行“一刀切”的定额或定率扣除制度
中国青年报: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之后,如何调整贫富差距?
施正文:从税收理论上来说,不同税种作为政策工具在收入分配和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是以其收入规模为基础的,如果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很小,即使其全部由高收入阶层负担,对整个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也有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偏小,比重偏低,征收面偏窄,调节力度非常有限,严重制约了其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也不能起到调节经济的内在稳定器功能。
我认为,改革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将在公平上发挥主要作用。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下,劳动所得会被纳入综合征收。未来的改革,我们将会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我建议这部分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指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所占的比率——编者注)应降到30%。目前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造成的后果是税率太高征不到,反向刺激逃税,移民避税。如果我们能把最高边际税率降下来,就能提高纳税的遵从度,降低税务风险,实际上高收入人群缴的税更多。
其次,还要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目前,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额在1500元以下才能适用3%的税率,使用范围过窄,将来我们可以把3%的适用范围扩大,比如说4000元以下都可适用,让低收人者的税负更低。
目前的个税制度之所以在调节分配上不力,主要是因为制度不能落地,不能实际操作,形式上似乎调节力度很大,现实当中不仅调节不到,还会出现反向的问题,所以改革后的税收制度一定要落地。
中国青年报:是否会降低劳动所得税负,提高资本所得税负?
施正文:前面讲到,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分配公平,还要考虑提升国家税制的竞争力,考虑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及征管的可行性,从而采用有差异的税收政策。
从全球看,各个国家之所以对资本所得使用较低的税率,一是从经济效率考虑。资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经济增长的重要要素,解决的是把整个蛋糕做大的问题,没有经济的发展,贫困问题、公平问题也解决不了。第二,要考虑到各个国家税制的竞争关系。目前,各个国家对资本所得都使用较低的税率,特别是对长期资本投资,都提供比较优惠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对资本所得征收较高的税率,就容易造成资本、技术、人员外流。
中国青年报:同样的收入水平在不同的地方购买力并不一样,个人所得税是否会考虑地区差异,设定富有弹性的税率?
施正文:这个是不宜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高度是流动的,税收政策必须要高度统一,才能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及人员、技术、资本的流动。
中国青年报:我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一线大城市与二三线城市之间发展不平衡,赡养老人的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以及按揭贷款利息支出都会存在较大差异,每个家庭所要承受的实际负担难以把握,这给税前扣除带来了极大的核算困难,改革中的税前扣除标准如何把握?
施正文:费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计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我国对于综合征收中生计费用扣除,应当摒弃现行“一刀切”的定额或定率扣除制度,采用基础扣除和特别扣除相结合的个别扣除法,以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以人为本”精神。
具体来讲,基础扣除是维持个人基本生计费用的扣除,以个人为单位确定扣除数额。基础扣除除了个人基础扣除,还包括抚养基础扣除,即纳税人个人抚养小孩和赡养老人的扣除(无工作配偶也适用抚养扣除),并应当适用与个人基础扣除相同的标准。比如联合申报纳税的一对夫妇抚养了一个孩子,则他们可以得到3份基础扣除。
在标准的把控上,基础扣除标准应当遵循最低生活费用不课税原则,为了使最低生活费用量化,应当对居民基本消费支出进行统计调查和科学测算,为基础扣除标准的确定提供实证依据。
特别扣除(专项扣除)是考虑纳税人个人和家庭特殊情况的社会福利性扣除,包括经营性扣除、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全日制教育学费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支出等。另外,纳税人发生的与雇佣活动有关的费用,例如交通通讯费用、寻找工作费用、没有被报销的商业费用、为提升劳动技能而参加教育培训支付的费用等,也应当包括在特别扣除之内。
为了寻求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对于特别扣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纳税人选择适用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标准扣除具有统一的扣除限额,不需要纳税人提供凭证;分项扣除需要逐项列出支出费用,并提供相应凭据。这样通过实行综合税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将大多数工薪阶层排除在纳税人之外,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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