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驾车时被后车突然别停,一名男子窜了出来,不由分说就把杨某从车上拽了出来,对其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杨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着对方扎了两刀。对方受伤后,杨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男子终因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杨某投案自首。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三中院认定杨某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2月3日晚10时许,驾车行至顺义区高丽营镇东马各庄村附近时,被尹某驾车拦住,尹某强行将杨某从车中拽出后,无故对杨某进行殴打。其间,杨某用刀向尹某左侧腋窝部、左侧胸部各刺一刀,尹某因伤及左肺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庭审中,杨某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指出,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而杨某所犯罪行属于间接故意,具有自首情节,且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案发后,民警对案发周边进行走访,未发现其他知情人,而尹某的朋友对他殴打杨某的行为,也称不知原因。
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被害人尹某素不相识,杨某在夜晚行车时,突然被尹某所驾车辆别停,又不明原因被拖到车外殴打。杨某在身高、体重方面明显处于劣势,且赶至现场劝架人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尹某施暴的情形下,面对紧迫、现实的不法侵害,杨某持刀反击,属于为使自身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不过在此过程中,尹某虽然在力量对比上占据优势,但其并未持械,仅实施了拖拽、撕扯、拳脚殴打等行为,暴力程度尚未达到对杨某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程度,也未给杨某造成实际的损伤。杨某作为有认知能力的正常人,应当知道刀刺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手段、强度,已远远超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和强度,故杨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救治被害人,且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此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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