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开始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时隔26年启动首次全面修订。昨天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保护名录拟定期更新
对于专家长期呼吁的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草案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草案还提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而据了解,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自1989年发布以来,至今尚未修改。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定期更新。
人工繁育实行许可制度
对于争议较大的野生动物利用及其制品的利用问题。草案提出,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演)、文物保护或其他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草案提出,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对国家允许利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允许利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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