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1日消息,银监会日前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经银监会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银行)应当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高级法银行应当在官方网站上至少保留已经披露的最近4个季度的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和并表口径,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流动性覆盖率及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的期末数值。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的,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保证所披露的流动性覆盖率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未按照《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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