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在用来发货的运车辆上发布广告,宣称“海南销售第一”,经海口工商部门调查证实,所谓“海南销量第一”既无权威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统计认定,企业根本也不能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2月21日,记者从海口工商部门获悉,目前,工商部门已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
今年10月9日,海口市工商局旅游市场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在其专门用来发货的车辆上发布了内容为“海南销售第一金永丰麻油香飘千万家”的虚假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我国《广告法》规定。
经工商部门查明,当事人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为促进产品销售,在送货的货运车辆上发布了内容为“海南销售第一金永丰麻油香飘千万家”的广告。工商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所谓的“海南销量第一”既无权威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统计认定,当事人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工商部门认为,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为促进产品销售,通过在货运车体上发布与公司实际销售情况不实的虚假广告,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误导购买行为,其行为属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今年11月17日,海口市工商局旅游市场分局向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工商处告字[2015]4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海口市工商局旅游市场分局认为,当事人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为促进产品销售,在货运车体上发布虚假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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