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日前,央行发布2015年39号公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绿色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金融债券的推出,为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支持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项目创新了筹资渠道,有利于增加绿色信贷特别是中长期绿色信贷的有效供给,是建设绿色金融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国际上绿色债券市场是自发形成的,主要靠市场主体和相关自律组织的自律。公告采用了政府引导和市场化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绿色金融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进行了引导和规范。
该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央行将与其他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出台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于绿色产业。具体措施包括: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推动建立绿色企业债市场,发展绿色股票指数与相关产品,创新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投融资机制,发展交易市场。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绿色产业基金,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绿色金融产品;建立发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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