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宁县一名学生骑车到学校上课,不想因雨天校园内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事后家长要求学校赔偿。23日,阜宁法院审理此案,判定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受伤学生25000多元。
2014年6月10日13时许,学生李宏骑自行车到阜宁县某学校上学,进入校园后通过花池小径骑往停车场。因当时下雨,花池小径上地砖比较湿滑,李宏到达停车场下车时未站稳而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李宏的右肘关节骨折伴脱位、右肘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为此共花去医疗费用18293.92元。
事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宏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为:李宏因摔伤致“右肘关节骨折伴脱位;右肘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等,经手术治疗,目前遗有右肘关节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残疾(人损)。
李宏的父母认为,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负有责任,为此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李宏因受伤害所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计85528元。
阜宁县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应预见到阴雨天气校园内铺设光滑表面地砖的地方容易致人滑倒摔伤,及时检查学校管理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对易滑地方进行合理提醒,并采取必要的防范处理措施,以防滑倒摔伤事件的发生,但学校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故对李宏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双方对于本起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认为,对李宏受伤的后果,李宏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李宏已报销医疗费用13141.15元,最终法院判定学校合计赔偿李宏25874.63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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