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可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至3年。
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在庞丽娟委员看来,“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而言的,不适合其他各级各类的教育发展。“从实际来看,目前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高等教育也能做到缩小地区差异。”
庞丽娟委员建议,鉴于前文已有“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等表述,并且这些表述更符合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建议把“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删除。
许为钢委员也表达了类似观点,“‘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事。因为都在发展,好的学校更好,好的地区办的学校也会更好。这种差距是永远会存在的。建议删除这句话。”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建议,法律委员会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
修正案草案还对两类学校各自享受的优惠、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比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近些年来,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民办教育长期以来投入不足。其原因可能是由于民办教育过去身份不明、产权不清,投资者或者捐助者苦于方向模糊,无法预期营利或者非营利而望而却步。”王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这次,让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将有法律依据,是一个重大而深远的改革,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会带来重要影响。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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