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刘茸)反家庭暴力法今日获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今日解读时表示,目前的立法最主要是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并提供一定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待全社会对家暴的态度较为明确、认识比较统一时,可就某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进一步修法。
反家暴法立法宗旨:重在预防和制止
郭林茂介绍,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而在制止家暴行为方面,反家暴法同样有三个方面的亮点。郭林茂介绍,一是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
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包括:停止家庭暴力,不得跟踪、追踪以及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的亲属,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当事人住所等。
法律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法律责任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进行罚款,也可以拘留。
立法考虑:照顾实际 条件成熟再修法
郭林茂还介绍,制定这部法律,尤其在是否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增加家庭暴力的类型问题上,许多修法意见没有被采纳。“中国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要求我们制定这部法律时必须要综合考虑,我们要对反家庭暴力有一种旗帜鲜明的态度,要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但是我们又要考虑到,公权力对家庭关系这种私人空间的介入程度。”
他表示,要考虑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其他部门的看法,同时考虑家庭暴力这种单独的行为和整个国家制度的设计,在综合考虑之下形成了目前的法律版本。
但他也表示,随着对家暴认知程度的统一和条件的成熟,一定时候将会对现在的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使反家庭暴力工作更有用、更切合实际。
目前的法律主要是达到三个目的,“一是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不能允许的,国家有这种态度,全社会有这种态度。二是通过制定这部法采取一些措施,我们有办法使家庭暴力不发生,进行预防。三是通过制定这部法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有手段,特别是有法律的手段,使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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