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遭遇工伤不幸去世,前夫父母获得69万余元赔偿款。两位老人认为,这笔钱应该由他们来保管,留给孙子上学用;而前妻陆某认为,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蓝某系未成年人,而两位老人已年过8旬,赔偿款应由其监管。与两位老人多次协商未果后,她作为原告蓝某的法定代理人将两位老人告上法庭。
原告蓝某生于2003年12月25日,其父亲于2011年4月与原告母亲陆某自愿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确定原告蓝某随父亲生活,由父亲自行监护抚养至蓝某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母亲不用支付抚养费。2013年11月,原告的父亲蓝某因工伤死亡,获得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元,前妻陆某认为,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蓝某系未成年人,而前夫的父母是已经年过80岁的老人,应把儿子分得的赔偿款交由其监管。
大化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母亲陆某与原告的父亲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的监护、抚养权由父亲行使,自父母离婚后蓝某一直随两被告生活居住。两被告虽年事已高,但对原告还具有一定的监护能力,原告蓝某也表示将来继续随两被告生活,由两被告抚养,并且陆某已重组家庭,故法院根据不当得利纠纷的构成要件分析,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1.5071万元,但无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且其损失是与两被告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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