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停车位管理方收取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双方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车主质疑:若被告方不用承担丢车的赔偿责任,那他们为何给每个车位买15万元的保险?
车辆停路边占道停车位,交了停车费、管理员出具了发票,被盗后管理方却拒绝赔偿。
日前,在法院判定车主自行承担责任后,成都市民何先生向成都市中院上诉。何先生提出质疑:为何界定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停车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占道停车被盗,管理方无需承担责任,交投停车公司为何还为每个车位投保15万元?
12月28日,华西都市报记者电话采访了交投停车公司相关负责人,其表示,双方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对该车辆收取的6元停车费属于场地占用费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方面则表示:案件正在二审之中,不宜发表意见。
事件回放
占道停车场停车被盗 车主状告管理方
2014年6月10日晚上8点半左右,舒先生开着车主何先生刚买一年的车,到金阳路一茶馆找朋友,道路旁的停车场管理员招呼他过去停车。
舒先生说,在向停车场管理员询问了该占道停车场是否正规并得到肯定答复后,他将车停了下来,并交了6元钱停车费,索要了发票。
不料,晚上10点半从茶楼出来,舒先生发现车辆不见了,管理员也下班了,于是他报了案。
随后一段时间,舒先生和车主何先生一道找到了停车位管理方——交投停车公司商讨赔偿事宜。对于舒先生和何先生的赔偿要求,对方先说与保险公司商量后再赔款,后又回复这种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
为此,车主何先生将停车位管理方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管理方退还停车费 驳回车主赔偿请求
2015年9月10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交投停车公司退还何先生停车费4元钱;驳回何先生“判决其赔偿车辆本身的价值和车辆被盗的其他损失”的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30元。
华西都市报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同于专营停车场……提供的票据不属于停车凭证;双方之间没有履行发放停车卡、交押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等行为……说明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建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无保管车辆的实际行为;该临时占道停车场夜间收费标准为小型车起价2元/4小时,该车的停车时间不足4小时,按照4小时计算,应退还6元停车费中的4元。
车主质疑
管理方为何给每个车位买15万元保险?
这样的判决结果,令车主何先生难以接受。在向成都市中院上诉的同时,他还在网上发出了帖子,提出了9点质疑。
首先,他认为法院界定该停车场“属于有偿使用并具有公益性质的停车场”不准确,“请问被告方是企业吗?”
此外,他认为,界定交投停车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样不准确”。
何先生说,“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但对方给我提供的是发票。按照上述规定,不使用专用发票的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
最后,他说,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构成包含“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灭失的赔偿金”,对方也应全额赔偿他的损失。
“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若被告方不用承担丢车的赔偿责任,那他们为何给每个车位买15万元的保险?成都街边的占道停车位如此之多,这笔巨大的费用支出令人生疑。”他说。
管理方说
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早在2014年12月24日,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交投停车公司的委托律师在庭上说,驾驶人舒先生没有将钥匙及车辆证件交给管理员,也就没有委托管理员保管的意思表示,车辆未处于停车场管理员的控制之下,双方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2015年12月28日,华西都市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交投停车公司一位女性负责人。她表示,路边占道停车不同于封闭的停车场停车,对该车辆收取的6元停车费属于场地占用费用。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以法院的认定为主。
负责处理此事的该公司安全部经理钟先生也认为,原告主张的诉求不适用于《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停车费用构成之规定,“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关系和保管不善”。
最后,钟先生对车主“占道停车被盗不用担责,为何还要为每个停车位购买15万元的保险”作了解释:“我们为停车位买保险,一方面是预防管理员在指挥停车时,因为指挥不当,造成擦挂或碰撞,需要对车主进行赔偿;另一方面,是预防因为管理不善或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车辆丢失的赔偿。”
法院回应
二审期间暂不宜发表意见
随后,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武侯区法院判定“交投停车公司收取的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为何该公司出具的票据是税务发票,而非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等问题,以短信的形式,发给了武侯区法院负责对外宣传的工作人员,希望通过她采访到相关负责人。
该工作人员回复:该案还在二审期间,我院判决尚未生效。为避免二审程序受到影响,我院不宜通过其他方式、其他渠道对该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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