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先行一步,进入法律视野,但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的失职甚至违法犯罪呢?救人、赔偿、追责都是就事论事,意义更大的工作在于防范事故再发生。
深圳市公安局28日披露,目前警方已依法对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及滑坡事故相关责任人共12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下一步,深圳警方将全力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深圳警方没有公布12人的名单和单位,不知除了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之外还有哪些人。毫无疑问,“益相龙”是有责任的,不管这个项目的经营权从谁手中、用何种方式转包而来,来源合法性有无问题,但超期限、超负荷运营等问题显而易见,难辞其咎。不过,“益相龙”等企业责任人及滑坡事故相关责任人被警方控制,只是深圳“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处理第一步,更多善后工作有待深入、提速。
无论规划设计,还是运营监管,深圳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都经不起重新审视。27日晚9时许,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某某跳楼自杀,个人悲剧更为事件平添几分迷雾,使公众不能不往那方面想。最高检亦于26日派员介入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调查。随着调查不断深入,或将有更多公共部门人员被牵进来。
而这,也不是事故善后的终点。赔再多钱、再多人被追责,也挽不回被事故夺去的无辜生命,以及城市无形资产的流失。救人、赔偿、追责都是就事论事,意义更大的工作在于防范事故再发生。试想,深圳作为一个新兴城市,每年产生大量余泥渣土,大量堆积制造的滑坡风险,不止一个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存在吧?如果不认真对待,说不定“潜伏者”就在哪等着你。一方面要查风险,对现有余泥渣土受纳场进行全面风险评估,补齐安全短板,彻底消除隐患,不能让类似事故再发生;另一方面要防风险,重点在制度建设。在企业安全生产上,政府监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公务人员失职,监管不到位,“政府失灵”与“企业失灵”的双重风险叠加,生产安全更加堪忧。从这起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回溯,深圳在这方面还存在提升空间。
地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论对直接受害者、相关企业,还是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都是一次深深的伤害。想要避免这种“多输”结局,就要打好提前量,将工作做在前头,做到位,千万别等到出大事了才四处“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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